限年升等條款屢遭認定違法! 教育部卻持續濫用,搶當解雇大學教師劊子手? 師生受害,誰要負責?

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揭露,過去五年來屢遭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訴願機關認定違法的各校「限年升等條款」(大學教師未於限年內升等,即不予續聘),使得教育部近四年來已未再核准因「限年未升等」之教師不續聘案件,然而,近日教育部竟又濫權核准多起大學教師不續聘案,使限年升等條款形同死灰復燃?

 

評鑑通過的適任大學教師,教育部卻背書核准不續聘?

 

工會審視近日遭教育部核准不續聘的大學教師,分別是台北科技大學一位、中正大學兩位,三位都是因「未於限期內升等」為主要理由而遭不續聘,而並無違反教師法定義務,甚至多年來都能通過學校辦理的教師評鑑,佐證並無明顯不適任狀況。但教育部卻未妥適把關,反而是在教示各大學如何補充表面理由形同「作文比賽」,就輕易放水核准。

 

例如,中正大學的兩位教師不續聘案,起因即為教師「未於限期內升等」。儘管教師歷年都通過教師評鑑,但系級教評會仍以「未於限期內升等」為主要理由主要理由通過了不續聘,爾後經過上級教評會建議要按照教育部教示審查「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系級教評會才再回頭「補充理由」,甚至對於「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概念誤用,所稱已考量之內容與相關概念全然無關,也未佐證已通過評鑑之教師有具體情事達「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應不續聘。但教育部對於此種顯然的程序與實體瑕疵,卻仍輕易核准,形同「橡皮圖章」。

 

    另外,北科大個案,更是現任教育部次長姚立德於過去任北科大校長時參與不續聘決定的個案;此一個案曾歷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認定「申訴有理由」一次、教育部訴願會決定「撤銷不續聘決定」兩次,共三次確認學校不續聘違法,但北科大竟未按照教育部中央申評會與訴願會意旨辦理,反而只是一再重新召開教評會,重複決議不續聘。而在根本未有新的違反聘約或不適任的具體事證下,教育部在姚立德任次長後,竟即核准北科大此一重為的不續聘決定。對於教育部此一輕易配合核准,其公正性著實啟人疑竇。

 

原已落日的限年升等條款,卻又死灰復燃?

 

    實際上,基於屢遭救濟機關認定不續聘處分違法,自從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後,教育部過去四年來已曾多次否決「未限年升等即不續聘」的做法,例如前教育部長吳思華於2015年曾公開表示:「老師研究表現未達標準,學校可不讓他們升等,但不能以此單一理由就要老師走路。」(附件一),教育部於2018年5月也曾通函各校,審議教師不續聘時仍應受有具體事證達「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限制,而非預先以聘約約定違反相關條款即視為情節重大而不續聘(附件二)。自2014年11月至今,也未曾聽聞有教師再因限年升等條款而被教育部核准不續聘。

 

    工會與各界教師本以為限年升等條款已實質落幕,多間學校如東吳大學、國立中正大學、聖約翰科技大學、中州科技大學等也已修法廢除條款,進入到「廢除限年升等,重振學術生機」的新階段。但教育部如今卻「前後矛盾」,竟再次濫權核准以未於限年內升等之教師不續聘案,豈非是徒生爭議,逼迫教師耗費新力奔波法院救濟?

教育部遭宣判違法十次以上,卻不須負責?

 

    透過查詢整理判決書與訴願決定書,工會也公布了近年來因限年升等條款遭違法不續聘,爾後終獲救濟機關撤銷不續聘處分確定的案例,至少包括十起確定教師勝訴、教育部敗訴的案件:

 

表一、因限年升等條款遭教育部核准不續聘,經救濟機關撤銷不續聘處分確定之大學教師案件(2009-2018)

資料來源:教育部訴願會、行政院訴願會、司法院[1];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高教工會公開質疑,教育部屢遭法院認定核准不續聘「違法」後,有無曾追究相關決策人員責任?參與決策的審議委員有無遭更換?教師遭遇的損害有無獲得賠償?若「遭宣判違法十次」,都未有深刻檢討,如今反而還持續濫用核准權,教育部豈不是置法院見解如無物,執意續當違法解雇劊子手?

 

    教育部長葉俊榮過去作為行政法學者時,曾經著有知名論文〈國家責任的溢流:國家賠償法施行現況的檢討〉,指出:「…制度的溢流,乃指制度內的處理管道,無法回應社會現實的需要,而任由議題尋求其他制度外處理,以謀求解決的現象。」、「建議應超越國家賠償法立法當時的時空背景,提高國家賠償法的制度容量,以匯納可能持續溢流於制度之外謀求解決的國家責任。」但如今身為教育行政機關首長,別說要教育部承擔過去違法核准不續聘的國家賠償責任或是全面檢討彌補,光連要照著法院意旨確實執行,竟出現此種「執法倒退」,實在是令全國大專教師徹底失望。

 

開南大學教師多起勝訴的法律啟示

    高教工會開南大學分部召集人張國聖教授也出席記者會,以自身和多位開南大學教師對限年升等案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返回學校繼續任教的經驗,批判教育部過往濫權核准不續聘案對師生權益造成的傷害,要求教育部應立刻全盤檢討,切莫再當學校高層恣意侵害教師的幫兇。

    在開南大學教師的勝訴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即曾以105年度判字第150號105年度判字第210號105年度判字第280號105年度判字第384號105年度判字第550號多起判決表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亦明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項各款之法定事由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此屬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而對學校是否終止、停止聘任教師之契約,以及是否繼續簽訂聘任教師契約之自由與權利,所為之公法上限制;該條第1項第8款既將「違反聘約」與「情節重大」並列,在解釋上「違反聘約」須「情節重大」,始符合該款之要件。準此,是否「情節重大」,應就個案違反聘約相關事由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是否確達情節重大程度;如其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於適用時仍應受「情節重大」之限制,不得僅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判決書也具體提出教育部在核准審議上之適法性監督權責:「教育主管機關於審核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前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所作成教師不續聘之決議時,基於適法性監督權限,亦應審查該校教評會於決議時有否考量個案違反聘約之情節達於重大程度?其判斷情節重大是否依據與違反聘約相關之具體事證?以及其判斷情節重大所依據的標準是否符合社會一般通念?如漏未審查此法定要件,而逕予核准其不續聘之決定,即難謂適法。」(引自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4號)

 

    相關法院見解既然已明確表示學校不得單以聘約載入「未於限年內升等,即不續聘」條款,即未審酌有無「違反聘約」達「情節重大」與否的程度,恣意決定不續聘;主管機關教育部也應具體審查決議有無考量違反聘約之情節達於重大程度、有具體事證、並符合社會一般通念。如今大學與教育部卻依然故我,讓多位教師奔波救濟,並影響其學生的受教權益,最後儘管教師勝訴回歸崗位,相關官員卻依然不必負責?這恐怕已成當前高等教育崩壞的問題源頭之一。

 

教師升等是權利,應與不適任審議脫鉤!

 

    工會代表呼籲,教師升等應回歸作為教師權利,而非學校整肅傷害教師工作權、進而損及學生受教權的工具!實際上,教師能否在限期內升等,有諸多無關其適任性的因素,例如:研究計畫執行較長、升等過程受特定主管刁難、學術見解較為新穎另類、有特殊家庭因素等,都可能導致一位優秀適任的教師無法在限期完成升等。教師升等與否,和適任與否,本屬不同範疇。大學應建立一般性的不適任教師輔導與審議機制,並遵循「解雇的最後手段性」原則,而非將升等與否和不適任審議混同,不當地剝奪教師作育英才的工作崗位。

 

而教育部不但不該再核准任一「未於限年內升等」為由的不續聘案,更該通令各校儘速廢止違反教師法第14條之「未於限年內升等,即不續聘」的相關規定或聘約,全面檢討和追究過往做出違法處分之有關人員責任,並且研議撤銷過往依違反「限年升等條款」而違法核准之不續聘案件[2],切勿再當侵害師生權益之幫兇。

 

附件一、限期沒升等就解聘 教長不贊同

2015年09月25日 中國時報

林志成/台北報導

國內大專院校訂的6到8年「限年升等條款」,在許多被停聘或不續聘老師打贏官司或申訴成功後,受到挑戰。教育部長吳思華昨表示,老師研究表現未達標準,學校可不讓他們升等,但不能以此單一理由就要老師走路。

吳思華表示,要停聘或不續聘一個教師,不能只看研究單一指標是否達標,而是要評量他們在教學、研究、服務等方面的總體表現。教育部將推動教師多元升等,不獨鍾學術研究,教學或技術表現傑出者,也可升等。

國內包括台大、成大、交大、台師大、東吳、淡江、北醫大等公私立大學均設有「限年升等條款」,許多老師面臨強大壓力而罹患憂鬱症,有人還因此被停聘或不續聘。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說,開南大學副教授張國聖等5人,就曾因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升等,被學校不續聘,經教育部核准。不過張國聖等人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老師們贏,案子已發回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林柏儀表示,過去老師因為學術表現不好被停聘或不續聘,總認為是自己的錯。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激勵了老師,他們站出來質疑「限年升等條款」,捍衛自己工作權。

屏科大應用外語系副教授蔡明秀因未在期限內升等,去年被學校不續聘,她向教育部訴願,在此階段就獲平反,保住工作。

連6年獲教學傑出獎的台大園藝及景觀系助理教授李國譚,因為研究未達標準而無法在8年內完成升等,台大不續聘惹議。

教育部人事處長張秋元表示,台大去年就決定不續聘李國譚,但被教育部打回票,今年再來一次,教育部尚未核定。教育部認定,李國譚還是現任教師,即使學校不排課,他仍可領全薪。

張秋元指出,最近3年只有4名大學教師因未限期升等為主因被核定不續聘。不過教育部不會只看有無升等,而是校方要具體舉證這些人總體表現影響學生受教權,教育部才會通過不續聘案。

 

附件二、教育部通函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1] 因各級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與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未公佈申訴評議書,並且教育部訴願會僅公佈兩年內之訴願決定書,故應仍有相關案件未能被搜集至此表格中。

[2]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中正大學工會分部針對「廢除限年升等案」的校內說明

各位親愛的老師與同學:

 

身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中正大學分部召集人,在此向各位報告我們在2017年6月12日第116次校務會議中刪除本校組織規程第37條中之8年限年升等條文之提案,及後續發展。

 

我們認為近來最高行政法院所有相關定讞的判例,如105年度判字第150號、105年度判字第210號、105年度判字第280號、105年度判字第384號、105年度訴字第170號、105年度判字第550號等,皆判決學校敗訴,指出校方濫用大學自治,單以違反「限年升等」條款為由解聘教師,不符教師法第14條明定教師不續聘的要件,因此本校不應再徒增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亦認為,無論資源多寡,致力追求真理,明辨是非,培養獨立思考自由表達的人格和悲天憫人的價值觀,才是真正的一流大學。不應再玩虛幻排名的遊戲,效法惡質資本家商業化經營,以「限年升等」剝奪教師的基本人權,做為追求形式績效的手段。

 

然而第116次校務會議因校方清點人數而流會。在6月19日第117次臨時校務會議中,因許多校務會議代表認為「限期升等」與不續聘掛鉤確實不妥,建議組成「限年升等與不續聘脫鉤委員會」,但因「脫鉤」兩字不甚文雅,最後由法律系主任潤飾為「限年升等不得作為不續聘唯一理由配套措施特別委員會」,由各學院選出七位代表加上校長圈選八位代表共十五人組成,以詳細討論配套措施。

 

在2017年12月22日「限年升等不得作為不續聘唯一理由配套措施特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我草擬的八年未能升等者不得晉級及返還因鼓勵研究減授時數等配套措施(見附件),幾乎沒有被討論。只記得柳副校長說:「因為委員之一的張教務長今天沒來,所以不要做結論」;管院院長說:「新進教師可能家裡很有錢,不在乎晉薪」。整場會議幾乎在爭辯某些校長圈選的代表一再重申沒有「限年升等」學校會變爛的主張。因此我在第118次校務會議中,請校長裁示校長的圈選代表在「限年升等不得作為不續聘唯一理由配套措施特別委員會」中從頭到尾主張「限年升等」要作為不續聘的唯一理由,算不算違反第117次校務會議的決議?但校長說他行政中立,不理睬我。

 

2018年3月8日,我收到人事室「限年升等不得作為不續聘唯一理由配套措施特別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開會通知,及由柳副校長及張教務長主導的校方版的草案(見附件)。審視其內容,發現校方的版本仍堅持八年未升等則不續聘的主張,但制定延長年限的條件和程序,並且成立委員會審議是否可以延長年限。這個草案實質為「限年升等作為不續聘唯一理由」的配套措施。我對擁有龐大行政資源的校方高層,以其權力之傲慢,漠視校務會議的決議,感到十分不恥。於是提出嚴重抗議,拒絕出席這場變質的會議。根據出席3月14日第二次會議的工會代表轉述,會中校方高層其實想要尋求日後打官司勝訴的配套措施,試圖使未能限年升等的教師符合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第14 款違反聘約且情節重大具體化。並且一再大聲疾呼如果沒有八年條款,本校就會不斷沉淪,新進教師進來就會混,本校日後就申請不到深耕計劃等等高見。蛇蛇碩言,出自口矣。巧言如簧,顏之厚矣。不知連程序正義都不遵守的行政高層如何帶領本校成為一流學府?會中,十分感激工學院謝院長秉持脫鉤原則提出第三個版本,大約是成立一個委員會,依據新進教師研究教學服務的綜合表現,決定是否不續聘。固然仍有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第14 款的疑慮,但也確實有理性討論細節的空間,然而不知為何緣故又撤案了。

 

近日學校將舉行公聽會,我在此謹以工會的立場說明事件的始末,提供各位一個思考的根據。還是期盼校方高層秉其良心提出合情合理的論述,也敬請各位關心自己權益的新進老師,及在意高等教育發展的所有教師及同學踴躍出席公聽會發表您的看法。並歡迎加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為我國的高等教育盡一份力量。謝謝。

 

 

廖儒修 敬上

國立中正大學化學暨生物化學系教授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中正大學分部召集人

 

完整提案版本請點入>>>>限年升等案廖版及校版_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