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大漢學院惡性停辦爭議連連,師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嚴重落空!董事會隻手遮天?教育部切勿護航!

2024.07.23 高教工會新聞稿

大漢學院惡性停辦爭議連連,師生權益及校產公共性嚴重落空!
董事會隻手遮天?教育部切勿護航!

 

大漢技術學院於2月突然宣布將停招停案引發爭議,且在未經與校內師生確實溝通協調的情況下,由董事會逕行呈報教育部,違背正當程序及規定。今日(7/23)教育部召開私校諮詢會,並審查大漢技術學院停辦一案。大漢技術學院的停辦案不僅違背《私立學校法》及《私校退場條例》之意旨,且完全忽視全體師生的權益。高教工會以及大漢的師生,再次北上陳情,呼籲私校諮詢會應以維護師生權益以及高教公共性的前提,嚴格審視並退回大漢的停辦計畫。

 

師生被完全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

大漢技術學院的停辦計畫未經師生參與,所有的師生、甚至連校長及行政團隊都未看過完整的計畫書。此計畫僅在6月5日的校務會議上由董事會「報告」,內容只有幾頁簡報,未提供完整計畫書供師生閱讀。更甚者,校長在6月27日的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坦言自己未看過完整停辦計畫,也不知道停辦計畫是否已經報部,並稱「那是董事會的事」。如此重大決策事項卻未有師生的參與及了解,由董事會隻手遮天,顯然有違大學自治及校園民主的意旨。

 

停辦理由站不住腳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0條,私立學校若有辦學目的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經主管機關限期整頓未果,方可停辦。然而,大漢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尚有八千萬元,財務正常,未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因此,董事會引用該法條提停辦計畫,顯然無法成立。此外,《私校退場條例》第一條即闡明,該條例旨在「因應少子女化衝擊,保障學生及教職員權益」,若大漢技術學院聲稱受少子女化影響而必須退場,也應該依《私校退場條例》辦理,而非《私立學校法》。

 

董事會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

《私校退場條例》原本應該取代《私立學校法》有關退場的相關規定,且作為私校退場依據之特別法。《私校退場條例》規定要重組董事會,且校產在清算完成之後,需歸屬政府重新規劃使用,以維護校產之公共性。然而主管機關教育部竟於該條例通過後,允許私立學校仍可依《私立學校法》主動申請停招停辦,而不受《私校退場條例》規範。私校若是依《私立學校法》申請停辦,即可不經「2年改善期」、「重新組織董事會,納入教職員及學者專家達四分之三」、「停辦後2個月內應解散」、「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地方政府」等規範。

教育部此種作法不但違背《私校退場條例》妥適規範私校退場之立法意旨,且導致私立學校為規避退場條例相關規範,在預知未來可能被專案輔導前,反而提前申請停招停辦,並不惜製造大量與師生之衝突,且使私立學校退場校產歸公使用出現破口。更重要的是,在學校停辦之後,董事會還可以繼續握有校產,並且改辦其他事業牟利。早日停招停辦,就可以將校產校地改辦其他事業牟利,造成了「將學校辦倒是門好生意」。

 

校方聲稱優於退場條例,真的嗎?

3月28日大漢技術學院校長林岳輝發出公開信,聲稱學校法人已規劃資遣優退慰助金,其條件優於退場條例。但這個謊言其實完全經不起檢視。我們分別比較大漢的方案及退場條例規定,在各種權益及公益性的差別。可以發現,大漢技術學院現在規劃的退場方案,對於教師的工作權、慰助金數額,條件都較差,並非其宣稱的優於退場條例。而學生的權益在校方方案中,很明顯的是想要用一點點補助金就要打發學生,更剝奪了學生原校畢業的權利。(兩方案比較詳見附件一

今天的記者會中,前花蓮縣議員康德興也到場聲援,向大家說明當年大漢技術學院之所以可以建校,有賴社會各界的捐款捐地,學校的本質就是屬於公眾的公共財,而非財團可以收入囊中的私產。

今年4月,由土環系學會會長曾阿明、企管系學會會長林宏瞬、休旅系學會會長李文軒,聯合發起全校性「在校生意見問卷調查」。大漢技術學院學生總人數 498人(不含延修生),有效回覆 287人,逾全校在校生之半數。根據系學會聯合發的聲明顯示,堅持原校原班畢業者 260人(90.6%),反對停招停辦者270人(94.1%),應該解散董事會者 270人(94.1%),對董事會不信任者273人(95.1%)。基於調查結果,系學會提出4點訴求:教育部應以學生受教權為審核之首要考量;教育部應就不適任之董事解除其職務,並改組董事會;拒絕校外安置規劃,堅持原校原班完成學業;建請教育部限期指派專員蒞校視察,以維護學生權益。然而教育部對於學生的聲音至今依然毫不理睬,有違主關機關之職責。

高教工會強調,教育部應依《私校退場條例》規定,對所有私立學校的停辦申請進行嚴格審核,包括設立2年改善期、重組董事會、停辦後2個月內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退場基金等。對於私自宣佈停辦或逼退師生的行為,應予以嚴厲處罰,解除相關董事職務。大漢技術學院停辦案是一個重要的指標性案件。教育部若放任不管,將導致更多私校效仿,對師生及公共資源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高教工會呼籲教育部正視此事,維護師生權益,保障教育資源公共性。

 

附件一:大漢停辦計畫與私校退場條例各方面標準比較

項目

大漢校方方案(依照私校法)

私校退場條例

停招及停辦日期

改善期:0年

 

停招日:113.7.31(113學年)

停辦日:114.7.31(114學年)

改善期:2年

自專輔後若無法改善才停招停辦

停招日:115.7.31(115學年)

停辦日:116.7.31(116學年)

是否有兩年改善期,影響到教師整整兩年的工作權。也會影響到學生是否可以原校畢業。

董事會

不用重組。

專案輔導期: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

正式停招: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

 

按照退場條例標準,私校退場從專案輔導期就會有教職員生擔任董事,藉由這個機制,教職員生可以參與學校的決策與改善;更為重要的是,學校到底有沒有辦法辦下去,不再是原有董事會自己說的算,學校的運作,特別是財務狀況可以得到透明的監督。到了正式停招更是依法要全面重組董事會,由公益董事接管,並處理將校產歸公的後續問題。杜絕了私人財團侵蝕、掠奪校產的計謀。

停辦至解散期間

3年

2個月

剩餘校產歸屬

可改辦其他事業,或將剩餘校產捐贈歸屬於非營利法人。

需歸於中央或地方政府、退場基金以及公立學校。

大漢試圖依照私校法退場,目前於停辦後有三年的時間可以改辦其他事業。若是改辦不順利,還可將剩餘校產捐贈予非營利法人。這不但留給學校法人侵佔校產改辦牟利的空間,也讓掏空校產成為可能。例如,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就可以將校產捐贈予由同一批人掌握的大漢工商文教基金會,形同左手捐給右手。相對而言,若要捍衛校產公共性,依照退場條例標準,若停辦後應當盡速解散並將校產捐贈予政府重新規劃使用,而不容校產閒置或流入私人。

教職員資遣慰助金

按任職大漢技術學院服務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以最後在職薪資計算,最高發給12個月之資遣慰助金。

按99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無最高發給限制

表象上,大漢停辦計畫的資遣慰助金似乎優於退場條例標準,但實際上,大漢的教師幾乎都具有「退休」資格,為了領取公保年金能依據超額年金率而非基本年金率,故不會選擇年金條件較差的「資遣」,也就無法領取到資遣慰助金。所以以下的退休慰助金才是重點。

教職員退休慰助金

「按99年1月1日以後退撫新制年資計給,每滿1年發給0.5個月。最高發給6個月之優退慰助金」

 

年資x0.5x最後薪資。

 

 

 

另加1-3個月的慰助金。

(領取最高慰助金者中,如年齡為55~60歲者另加發1個月慰助金,50~55歲以下者另加發2個月慰助金,50歲以下者另加發3個月慰助金)

最高可拿6+1~3個月

「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但實務上退休慰助金的條件並不會差於資遣慰助金,所以計算方式依然是年資x0.5x最後薪資。

無最高六個月的限制。

年資計算最大的差異在於,根據退場條例,須先經過兩年的改善期,若無法改善才會停照停辦。

以大漢的例子,至少會經營到115.7.31才停招,116.7.31停辦。這樣退休慰助金是:

17.5年資(99.1.1~106.7.31)

x 0.5=8.79個月。

比較兩者,可以發現校方的方案自定了上限6個月,且剝奪了教師至少兩年的工作薪資以及年資。雖然校方的方案最高可以拿到6+3的月,但大漢的老師大多僅符合6+1=7個月。而按照退場條例的狀況下,則可以領到8.79個月。

學生

助學金

「114學年度停辦前仍在學學生,對於有轉學意願者,學校辦理轉學宣講座談,並以花蓮縣或鄰近縣市學校為主,輔導直到轉學完成;並補助每人每學期1萬5,000元,以補貼至應屆畢業前之交通及住宿等費用」

「前項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校方表示要補助每學期1.5萬元直到畢業,但實際上被迫轉學而額外增加的費用遠不止於此。包含交通、住宿、學分重修等等的費用,都不是每學期1.5萬可以解決的。

若是按照退場條例,因為有兩年改善期,現在在學的學生都可以原校畢業。就不會有被迫轉學的問題,即使是需要轉學,本就有規定應予以補助。

整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